您当前位置: 拓展资源> 职工福利费的相关问题

职工福利费的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0-06-03 22:30 浏览次数:105    
字体大小 默认
  • 默认
  • 13pt
  • 14pt
  • 15pt
  • 16pt
  • 17pt
  • 18pt
  • 19pt
  • 20pt
  • 21pt
  • 22pt
  • 23pt
  • 24pt
  • 25pt
字体颜色

默认

  • 默认
背景颜色

默认

  • 默认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职工福利费的相关事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明确 了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 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关注计提与计算扣除的差异
计提是会计范畴,是为将来不时之需做准备,提了当前不一定用,当前能直接耗用就不是计提,计提一般与实际发生数有差额,也就可能有借方或贷方余额。计算扣除是税收范畴,对于一些税务机关不易掌握真实性、有可能被纳税人滥用的税前扣除项目划定统一的标准,也便于纳税人的公平竞争,如招待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等。
分清了以上两个概念后,解决职工福利费过渡期如何进行财务与税务处理就有了统一的标准。即会计处理时强调是否允许计提,税务处理时关注计算扣除。

职工福利费汇算清缴要点:

(一)关注以往年度余额。企业一般都有以往年年度未使用完的余额,尤其是私营企业。2008年发生的福利费如果以往年度有余额,先冲减以往年度余额,也就是说2008年发生的福利费不一定就允许当年扣除,2008年发生的可能是用的以往年度的结余的额度。

(二)关注职工福利费的归集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明确了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要逐一对照范围,可能和具体的行业财务会计规定有差异。尤其是”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企业一般在管理费用其他科目中列支。
   
需要在汇算清缴中找出这些项目,归入职工福利费范围,按职工工资额的14%进行纳税调整。

(三)关注是否发放。

各类与此有关的项目2008年起不是计提就可以扣除,而是必须实际发生才能扣除。在账务列支的基础上还应当查验实际发生的原始凭据,如汇算清缴申报时尚挂应付项目则不能扣除。

 

操作成功!此窗口3秒钟后自动关闭!
立即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