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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0-06-03 22:32 浏览次数: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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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问题

问:新法未对违反经济合同支付的违约金、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租入房屋装修费)的扣除问题做出明确,目前应如何掌握?

答复意见如下:

1违反经济合同支付违约金的扣除问题。企业签订经济合同一般是由于经济业务给其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违反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而支付的违约金、罚款、诉讼费也是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因此可以从税前扣除。

2、开办费的扣除问题。目前新法未将开办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参照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对开办费的规定,允许企业在开办费发生年度一次性扣除。对新法实施以前年度企业未摊销完的开办费,2008年度可以一次性扣除。

3、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房屋装修费)的扣除问题。按照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规定,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作为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参照新法第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因此对符合经营常规的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房屋装修费)在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新法取消了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实务操作中比较难以掌握,如有些工具价值较低(二三百元左右),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究竟是计入“ 固定资产” 还是计入“ 低值易耗品” ?

按照《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新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判定固定资产的主要标准一是使用年限,二是是否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在实际工作中,如企业能够预计某项非货币资产使用时限超过12个月,且与生产经营有关,无论其价值多少,均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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