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三角税收政策与实务
(校企合作开发教辅教材)
目 录
前言
第一章 开业税务登记
一、政策与条例
二、办税实务
三、要点与案例
第二章 纳税认定
一、政策与条例
二、办税实务
三、要点与案例
第三章 申报纳税与税款缴纳
一、政策与条例
二、办税实务
三、要点与案例
第四章 发票管理
一、政策与条例
二、办税实务
三、要点与案例
第五章 税务登记日常事项
一、政策与条例
二、办税实务
三、要点与案例
第六章 纳税检查
一、政策与条例
二、办税实务
三、要点与案例
第七章 注销税务登记
一、政策与条例
二、办税实务
三、要点与案例
第八章 税务部门的纳税评估
一、政策与条例
二、要点
附件:珠江三角洲地区的主要城市税务局
前 言
税法,通常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国家在筹集财政资金方面所形成的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首先,制定税法的主体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我国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同时,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之下,地方立法机关也拥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此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还可以授权行政机关制定某些税法。
再次,税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税法是各种税收法律规范的总和。从立法层次上讲,既包括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正式制定的税收法律,也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制定的税收规章,等等。从狭义上讲,税法指的是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
所谓税收法律,是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税收法规、规章。例如,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等属于税收法律。
所谓税收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地方立法机关根据其职权或根据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依据宪法和税收法律,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目前,我国税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即是税收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和由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两部分构成。税收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高于税收行政规章。
所谓税收规章,是指国家税收管理职能部门、地方政府根据其职权和根据最高行政机关的授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在我国具体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以及地方政府在其权限内制定的有关税收办法、规则、规定和实施细则,它也是税法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但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法规。
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构成众多的国家税收政策和执行条例,而且分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实施。全国各个地方的税务部门(包括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在执行政策与条例时,都因应当地的实际条件,配合自身的客观情况,在执行的步骤和具体细节上会有一定程度的不尽相同或具有当地的特色。本教材选取企业办税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接触的税收政策与条例,同步介绍企业从开业到注销所需办理的主要涉税事项实务。由于在校的学生主要来自珠江三角洲不同的城市和地区,在传达和解说税收政策和条例的同时,有需要结合珠三角不同城市和地区在实施税收政策和条例的特殊性。通过列举珠三角各地不同的案例,让学生了解各地税务部门的工作程序和执法惯例。
第一章 开业税务登记
第一节 政策与条例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相关政策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开业税务登记 |
一、 办理开业登记的时间: 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登记。 2. 按照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自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 办理开业登记的地点 1. 纳税企业和事业单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 纳税企业和事业单位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除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分支机构还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业户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流动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 办理开业登记的手续 1、纳税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 (2)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 (3)银行帐号证明; (4)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回乡证等其他合法证件; (5)总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证明; (6)国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填报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后,应当按照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并加盖企业印章,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业主签字后,将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按照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报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等。 3、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
★.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 |
一、 下列纳税人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取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以下统称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上述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1、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 2、 经有权机关批准从事生产、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 3、从事生产经营,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 4、 实行承包、承租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 5、有缴纳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义务的纳税人。 二、 下列纳税人可以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偶尔取得应当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收入的纳税人; 2、自产自销免税农、林、牧、水产品的农业生产者; 3、县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纳税人。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纳税人。 |
第二节 办税实务
一、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
〈一〉、业务概述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
|
二.设立登记(个体经营)
〈一〉、业务概述
|
三.设立登记(临时经营)
〈一〉、业务概述
|
第三节 要点与案例
一.要点
〈一〉、开业税务登记,需要到国家局主管税务登记机关和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根据不同的纳税人对象,填写不同的《税务登记表》
〈三〉、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优惠。
〈四〉、同一纳税人不能重复登记,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是唯一的。
〈五〉、纳税人因业务需要要求增加税务登记证副本的,经核批并缴纳工本费后可增发副本。
〈六〉、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又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而是办理无证户纳税人,对其进行税种核定,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七〉、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八〉、逾期办理税务登记证,税务部门将予以处罚
二.案例
案例一:无证户的管理
深圳市刘某在XX批发市场经营手机装饰带,由于市场业主未能提供完整的资料,导致刘某开业2个月还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能办理税务登记和购买发票。一天,刘某谈妥一份大批量的销售合同,对方要求开具发票后付款。刘某到深圳税务部门咨询,得知可以到税务部门按照无证户代开发票。
案例分析:
深圳市国税局根据税法,对无证户登记的管理。
无证户纳税人是指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等核准执业证件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无证户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不得发放税务登记证件,但必须依法照章纳税;税务机关不得向无证户纳税人出售发票;无证户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
案例二:逾期登记处罚
广州市李某在XX商场承租一个商铺经营衣服零售,领取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2个月,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广州地方税务局税务人员在巡查商场个体经营户的工作中,发现他逾期办理税务登记,对李某发出50元的处罚决定。李某接受处理。
案例分析:税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省局关于税务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市实际情况,对逾期登记业户进行处罚。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根据税法和本地情况对逾期登记地税的业户,税务部门规定由主管该业户的区(市)地方税务局及税务分局(所)进行处罚。对逾期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由主管税务机关处以50元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仍然拒不改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处以200元罚款。对逾期登记的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包括不用办理税务登记的国家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处以200元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仍然拒不改正的,由主管的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罚款。
附件:逾期办理税务登记,免予处罚的条件
因工商、技监等政府部门的原因,业户逾期取得执业证照,能够出具相关证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可免予处罚。业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局领导审核后,可免予处罚。
第二章 纳税认定
第一节 政策与条例
纳税人进行设立登记后,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及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的纳税事项和应税项目进行核定。
相关政策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核定征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
一、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不设置帐簿的; 七、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为某项权益的;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
|
一、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1. 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达到下列标准的企业,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2. 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未达到前项规定的定量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 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个体经营者,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4.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定量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定量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5. 新开业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注册资金在4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注册资金在6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待实际生产经营满一年后,视实际情况按规定办理。 二、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手续 1.申请。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合格办税人员证书,年度销售(营业)额等有关证件、资料,分支机构还应提供总机构的有关证件或复印件,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2、填表。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所列项目,逐项如实填写,于十日内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3、报批。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 4、一般纳税人的年检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进销项税额,提供纳税资料,及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依法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组织的每年一次的一般纳税人资格查验和管理。 a)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定期整改,并在六个月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领购专用发票: (1)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经营者,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2)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领购、开具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3)拖欠税款严重,不积极采取措施缴纳税款,经国家税务机关屡催无效的。 b)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凡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以及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个体经营者,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税款,不得领购专用发票,并缴清结存的专用发票: (1)有虚开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 (2)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 (3)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经营者超过规定期限仍然不能健全会计核算,或者不能够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 (4)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国家税务机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 (5)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
第三节 要点与案例
一、要点 〈一〉、税务登记后,需要分别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主管机关办理纳税认定 〈二〉、充分了解税务部门对企业各种税收征收方式的不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日常涉税事务,管理十分严格,企业与办税人员必须熟悉一切要求和程序,密切配合税务机关的管理要求。 二、案例 案例一: 佛山市新开企业XX贸易公司,在2006年成立,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后,需要办理纳税认定,企业向佛山市国税局询问了2种征收方式的区别,税务部门予以了以下的答复:
案例二: |
陈小姐从事会计工作多年,一直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担任主管会计职位。由于家庭原因,这几年在珠三角内不同城市生活和工作。她对不同城市的税务部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管理进行了比较,发现不同的地方都带有不同的地方要求,摘录几个地方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规定,作为比较。
1.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
||
|
||
(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1、业务概述 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主表及其附报资料 (1)主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 (2)附报资料 a.经营场地资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或其他业主出具的可使用场地证明); b.购买货物情况的证明材料,即供货企业证明(发票、购货合同、供货企业开具的证明等);(企业必须提交上述证件资料的原件和经签章的复印件各一份) (3)特定资料 a.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b.进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小型水电经销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相应业务的证明材料; c.新办企业提供与预测销售相关的的证明资料,如合同、协议或销售意向等;
3、纳税人办理时限要求 新办企业申请资格认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当月开始三个月内或发生第一笔销售收入的当月开始的三个月内;其他企业申请资格认定,应在连续12 个月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条件的次月或达到 “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次月; |
(四).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临时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提供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3、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等);
4、经营场地资料,如房产证或场地租赁合同协议;
5、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6、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可从事进出口业务或盐业批发业务的证明材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税人员上岗证》;
8、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9、属商贸企业的除上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股东投资的验资报告及最近日期的银行资金存款情况和注册资金的使用情况凭证;
(2)股东及主要员工情况表及身份证(包括全体股东、法人代表、经营负责人、会计、出纳和发票管理员)
(3)已经签订的购销合同;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已发生的收付(预收预付)货物凭货物验收单、送货单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
依据:粤国税发[1998]109号《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
提供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料验证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发票领购簿;
4、《一般纳税人资格书》;
5、年度财务报表;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税人员上岗证》;
7、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
◆适用的政策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5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237号); 《关于修订〈佛山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规程〉的通知》(佛国税发[2005]2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佛国税函[2002]144号); 《关于2006年度我市小规模纳税人达标认定清理情况的通报的通知》(佛国税函[2007]351号);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佛国税函[2007]451号); 《关于推广应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若干税收业务处理问题(之七)的通知》(佛国税函[2006]40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佛国税函[2008]373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9]39号)。
◆纳税人需提供资料(原件查验后退回,未注明的提交复印件即可)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核表(区局终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核表(市局终审)》(一式三份); (2)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书面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理由);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等)、会计人员资格证明; (5) 银行账号证明; (6) 固定资产目录(提供固定资产项目明细帐复印件); (7) 经营场地资料(经营场地如属自有的,附产权证明复印件;如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经营场地产权证明的要求: a) 已取得房产证的报送房产证复印件; b) 已报送资料到办证部门办理房产证的应报送办证部门出具的取件凭证复印件; c) 属于租用集体用地或工业用地自建厂房,因不是国有土地无法取得房产证的,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居委会或管理区出具的书面证明(必须明确说明属于集体用地无法取得房产证); d) 如果因其他原因无法取得房产证的,须书面说明清楚原因及提供其他能有效证实产权的证明材料(如公安、消防验收证明等)。 (8) 纳税人准确的方位图及厂房、主要设备、经营场所照片: a) 方位图必须准确易找,应标明企业附近的易辨建筑物或标志,注明主要道路名称;方位图下方应附列企业详细名称、地址、经济性质、财务负责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号码等。 b) 照片至少两张,一张为纳税人的门面照片,另一张为厂房及主要设备或生产经营场所照片(新办工业企业未购入设备的可暂不提供)。 (9) 分支机构申请认定的,应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及总机构确定其为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10) 盐业批发企业、进出口企业、粮食收储企业、政府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加油站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的可从事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11) 出口企业必须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内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12) 因违规行为被取消资格,一年期满后申请重新认定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a) 按照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提供相关资料; b) 因违规行为取消资格时审批税务机关下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通知书》复印件。
◆纳税人办理期限 (1)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未开业前,预计年销售额能够达到5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 已开业的工业企业连续12月内累计销售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可在达到标准的次月提出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 (3) 已开业的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实际年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可在达到标准的次月提出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 (4) 实行统一核算的机构,如果总机构属于增值税暂认定一般纳税人,已办理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应于取得汇总纳税的确认文书后提出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已办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如总机构已正式认定的,可直接正式认定; (5) 违规行为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一年内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年后的连续12月内累计达到规定认定标准的,应在达到标准的次月提出认定申请。
◆服务承诺办结时间(工作日): (1) 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权限在县(区)级(含)以上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必须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终审决定。 (2) 因违规行为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一年期满需要重新认定的,须由地级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批,必须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终审决定。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正式认定 |
|
◆适用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5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237号); 《关于修订〈佛山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规程〉的通知》(佛国税发[2005]2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佛国税函[2002]144号); 《关于2006年度我市小规模纳税人达标认定清理情况的通报的通知》(佛国税函[2007]351号);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佛国税函[2007]4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关于推广应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若干税收业务处理问题(之七)的通知》(佛国税函[2006]4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佛国税函[2008]373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佛国税发[2004]34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9]39号)。
◆纳税人需提供资料 (1)注册资本在1000万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正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应报送的资料、审批权限及期限、审批流程比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暂认定流程”。 (2)
(3)对经营规模较大(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而人员按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计算,企业必须提供相关人员劳动合同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式认定的一般纳税人管理,其应报送的资料、审批权限及期限、审批流程比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辅导期认定流程”。 (4)辅导期(暂认定期)转正式认定,需提交以下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批准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工业或商业分支机构,总机构为正式一般纳税人,该分支机构均可申请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办理期限 (1)直接正式认定的纳税人,认定申请时限比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暂认定流程”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辅导期认定流程”。 (2)辅导期(暂认定期)转正式认定,在认定期满前30日内,或在暂认定期内累计销售额达到法定标准的次月内提出正式认定申请。 ◆服务承诺办结时间(工作日):15个工作日
|
5.中山市国家税务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条件: 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新设立税务登记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进行受理、调查、审核、审批的业务。具体认定条件为: (一)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纳入辅导期管理。 (二) 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三)在200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按其实际纳税情况核算年销售额实际达到180万元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四)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凡不符合条件的商贸企业,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三、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报告 2.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购销渠道证明 3.分支机构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总机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4.出口企业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5、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可从事进出口业务或盐业批发业务的证明材料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商贸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五、审批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案例分析:通过以上几个地方的国税局规定,可以知道,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是十分严格的,所有的税务部门都是依据国家制定的税务政策和法律法规,办理各项税务事项。各个地方的原则要求都是基本一致的,但是不同地方的税务不满在具体操作程序细节上就略有不同。需要企业和财务人员因应当地的情况。予以执行和配合税务部门的要求。
|
第三章 申报纳税与税款缴纳
第一节.政策与条例
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相关的政策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纳税申报的对象 |
下列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按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委托代征税款报告; 1、各项收入均应当纳税的纳税人; |
★.纳税申报方式
|
一、上门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委托代征税款报告。 |
★.纳税申报的要求 |
一、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到当地国家税务机关购领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按照表式内容全面、如实填写,并按规定加盖印章。 二、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有关资料和证件: a) 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b)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明细表; c) 增值税纳税人先征税后返还申请表; d) 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申请表; e) 与纳税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书、联营企业利润转移单; f) 未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供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g)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h) 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i) 国家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证件、资料。 2. 扣缴义务人或者代征人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报告表或者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者委托代征税款的合法凭证,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者委托代征税款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书。
4.纳税人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停止纳税申报。
|
第二节 办税实务
★.纳税申报方式核定审批 |
一、业务概述 |
★.纳税申报的期限 |
一、 各税种的申报期限 1.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于期满后十日内申报,以一天、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并结算上月应纳税款。 2.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预缴所得税申报;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3. 其他税种,税法已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 4. 税法未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期限申报。 二、申报期限的顺延。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期限最后一日,如遇公休、节假日的,可以顺延。 三、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因不可抗力情形,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委托代征税款报告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
|
3;纳税期限 |
纳税人应当按照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收方式缴纳税款。 一、增值税、消费税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纳税人应自期满后十日内缴纳税款;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纳税人应自期满后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
5.扣缴、代征税款 |
一、除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家税务机关委托代征零星分散的税收,应当予以配合,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委托代征证书。 |
第三节 要点与案例
一、.要点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但对其申报方式有一定的选择权。上门申报方式是税务机关默认的申报方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选择采用直接上门申报方式时,不用提出申请;除此以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选择其他申报方式时,应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合法经营,依法申报纳税,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
二.案例
案例一:指使财务人员造假账偷税 公司法定代表人获刑四年 |
2003年7月至2004年12月期间,广州市蓝岸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某某先后指使公司的两名会计(均另案处理)伪造对外账簿,以少列收入的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致使该公司2003年度少申报和缴纳应纳税款168321.41元,2004年度少申报缴纳应纳税款1985276.56元,偷税额分别占同期国税应纳税额的90.74%、94.7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林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50万元。 案例分析:财务人员配合企业法人或直接负责人造假帐,没有依法申报纳税,也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
案例二:强制执行欠税
东莞市XX塑料有限公司2001年发生涉税违法案件,该公司对东莞市税务稽查局查实的税务违法事实、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没有异议,东莞市稽查局送达决定书后,XX塑料有限公司只缴纳了部分需补缴的税款,而对行政罚款一直拖着不缴交;在税务部门的执行过程中,东莞市稽查局多次送达催缴通知书,并于2002年将其上报广东省税务局进行欠税公开曝光处理,XX公司塑料有限公司仍不自觉地自动履行。最终,东莞市税务部门连同其他执法部门依法对查封的机器设备、汽车和货物进行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案例分析: 针对欠缴税款的企业,税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形,依据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地税局发布的《关于敦促偷逃抗骗税扩欠税违法犯罪人员限期投案自首清缴欠税的通告》和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违法犯罪专项治理的通知》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欠税企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第 四 章 发票管理
第一节 政策与条例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相关政策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票的购领 |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下列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购领发票。 |
★.发票的填开 |
一、发票填开的基本规定 |
★.发票的保管 |
一、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二、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三、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的处罚。
四、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违反发票管理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行为:
1. 未按规定印制发票:
(1)未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而私自印制发票;
(2)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变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3)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4)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规定保管发票成品、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监制章,以及未按规定销毁废品而造成流失;
(5)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6)未按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印制发票管理制度;
(7)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的行为。
2. 未按规定购领发票:
(1)向国家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机关委托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
(2)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3)贩卖、窝藏假发票;
(4)借用他人发票;
(5)盗取(用)发票;
(6)私自向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发票;
(7)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3. 未按规定填开发票:
(1)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内容不一致;
(2)填写项目不齐全;
(3)涂改、伪造、变造发票;
(4)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5)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6)虚构经济业务活动,虚填发票;
(7)填开票物不符发票;
(8)填开作废发票;
(9)未经批准,跨县(市)填开发票;
(10)以其他票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填开;
(11)扩大专用发票填开范围;
(12)未按规定填报《发票购领用存申报表》;
(13)未按规定设置发票购领用存登记簿;
(14)其他未按规定填开发票的行为。
4. 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3)专用发票只取得记帐联或只取得抵扣联的;
(4)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款;
(5)擅自填开发票入帐;
(6)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5. 未按规定保管发票:
(1)丢失发票;
(2)损(撕)毁发票;
(3)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
(4)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5)印制发票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6)未按规定建立发票管理制度;
(7)未按国家税务机关规定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8)未按国家税务机关规定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10)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11)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6. 未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1)拒绝检查、隐瞒真实情况;
(2)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
(3)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
(4)其他未按规定接受国家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三、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国家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国家税务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国家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外,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六、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下同);
2. 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3.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4.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5. 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及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
7.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及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出售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
8.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
第二节 办税实务
一.发票领购资格
〈一〉、业务概述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放《发票领购簿》。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税务机关工作流程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不符合条件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
(4)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信息,同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文书受理回执单》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调查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信息
(2)营业执照信息
与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是否一致,申请的票种资格与纳税人的登记注册信息是否相符等。
2.实地调查
通过实地调查,主要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申请的票种信息是否相符,是否具备发票保管、开具的能力。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二.票种核定
(一)、条件: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的,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变更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3)纳税人使用自行开发软件开具电脑版发票的,其相关开票软件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1份
(四)、审批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办结。
(五)、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核准。
三.发票购领
(一)、业务概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的,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发票购领簿
2.税控IC卡(一般纳税人使用)
3.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4.已用发票存根(初次购买除外、购税控发票携带已开具的最后一张记账联)
(四)、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税务机关工作流程
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发票领购簿与纳税人名称是否一致;发票领购簿是否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系统有无不予发售发票的监控信息;
(4)审核无误的,对已开具的发票进行验旧,并在系统中准确录入验旧信息;
(5)系统自动检测纳税人的购票信息;
(6)根据纳税人申请,在系统允许的发票种类和数量范围内发售发票。
2.核准
收取发票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
在《发票领购簿》上打印发票验旧和发票发售记录
四.发票缴销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办理注销、变更税务登记,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丢失、被盗发票,流失发票,改版、换版、次版发票(是指对纳税人已购买的发票),超期限未使用空白发票,霉变、水浸、鼠咬、火烧发票等,需进行发票缴销处理。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发票缴销登记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需缴销的空白发票
3.税控IC卡(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还需提交金税卡)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因注销、变更税务登记进行发票缴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注销、变更税务登记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纳税人因上述其他情况进行发票缴销的,应当自相关情况发生之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税务机关工作流程
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发票缴销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发票缴销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审核无误的,缴销纳税人的空白发票,并在系统中进行发票缴销处理,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上签属意见交纳税人。
五.使用计算机开票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查验的资料
计算机开具发票软件及使用说明书
2.需报送的资料
(1)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2)提供发票票样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税务机关工作流程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查验、登记纳税人的发票软件及使用说明书名称、版本。
(2)审核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4)符合条件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文书受理回执单》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调查,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调查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能力、财务核算能力、生产经营场所等,确认纳税人是否具备使用计算机开票的条件。
通过实地调查,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六.遗失(被盗)发票的管理 〈一〉、领购的发票遗失或被盗的核销 1: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写《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提出申请和领取《受理回执》; 2:刊登遗失声明; 3:凭刊登声明的剪报(粘贴在《购(销)发票申请表》上),办理发票核销手续; 4:备齐所需资料,待主管税务分局收取资料和调查审核后处理。
|
第三节 要点与案例
一.要点
〈一〉、发票要注意保管和使用。
〈二〉、当收到无法确定真伪的发票时,应当到税务部门办理发票鉴别。
〈三〉、虚开和代开发票,后果极为严重。
二、案例
案例一:鉴别发票真伪
中山市XX企业向陌生的客户,通过邮寄购买的方式,采购了一批办公用品。收到客户寄来的销售发票,财务无法确认发票的真伪,企业委派了财务人员,把发票交到中山市国税局鉴别发票。经过税务部门的鉴定,发票是伪造的。XX企业终止了采购业务。
案例分析:中山市国税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对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发票进行真伪鉴定。申请单位(含国税系统内各单位)提供介绍信或证明,以及经办人的有效证件(居民身份证、工作证等)。以个人名义申请的,提供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同时提供申请鉴定的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原件以及《鉴定发票申请表》。即可免费鉴定发票的真伪。
案例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果严重 |
案例: 1999年,王某与他人注册成立广州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王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1999年11月至2000年6月期间,为抵扣以实业公司名义开出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王某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从不法分子处非法购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实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套,涉及金额7,005,623.69元,税额1,190,956.03元,并用作进项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 税务机关对实业公司作出了不予抵扣进项税款,补缴增值税的税务处理决定,并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案例评析: 本案中,实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税收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注明增值税额及其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八条也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税务机关对实业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该公司取得的24套增值税发票所涉及的进项税额1,190,956.03元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的税额应作进项转出,若该公司当期有留抵税额可予冲减,若无留抵税额,须直接补缴税款1,190,956.03元。 同时,实业公司和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本案中,实业公司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多次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王某是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直接参与了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也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从以上的分析不难看出,实业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的行为不仅产生了补缴税款的行政责任,而且产生了刑事责任。除税务机关责令其缴纳税款外,人民法院还将对其判处罚金。另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实行的是双罚制,不仅对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单位要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样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
案例三:控制发票用量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重要说明
(一)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实行从严控制原则,对千位以下面额(含千位,含定额发票)的发票首次供应控制在1-3本,万位发票控制在1-2本,按份供应的发票供应数量控制在10份以内。没有固定限额的发票,供应数量控制在20份以内;
(二) 双定户超定额领购发票的,应先就其超出定额部分的营业额征税,再提供相应营业额的发票。
(三)验销发票工作要求:
1.审查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查看是否存在超发票使用范围开具发票;
2.审查作废发票情况,查看是否存在虚假作废、不按规定作废的情况;
3.审查验销发票数量,查看是否存在丢失发票的情况;
4.查验纳税人领购发票日期与验销发票日期,查看使用发票期间,对纳税人超过3个月验销发票的,应调减发票核定,减少发票供应数量;
5.抽查发票开具情况,看是否存在“大头小尾”开具发票。
6.抽查发票领购申请表填列的发票填开数据,审核发票实际填开金额与纳税人自报金额是否一致,发现问题及时移交税源管理部门跟踪管理。
案例分析:从以上的重要说明可以看出,税务部门对发票的严格管理要求。企业和财务人员应该加深认识,谨慎使用发票和加强发票管理。
★销售方邮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丢失怎么办? |
案例四:增值税发票的遗失 江门市XX企业与外省一家企业发生经济业务,收款后通过邮寄方式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寄给外省企业,但是在邮寄过程中发票丢失了。企业向税务部门询问,如何处理: |
税务部门回复: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28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案例分析: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付款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进项抵扣税款的重要凭据,发生经济业务的双方都应该谨慎保管,双方应该用尽可能安全的途径交付。 |
第五章 税务登记日常事项
第一节 政策与条例 一、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相关政策与条例: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节 办税实务
|
三.税务登记验证、换证 |
(一)、业务概述 |
第三节 要点与案例
一、要点
〈一〉、企业和财务人员应该留意税务部门关于税务登记验证和换证的公告,及时办理
〈二〉、企业经营情况的变化,如果涉及税务登记的变化,应该及时主动到税务登记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二、案例
案例一:
佛山市XX窗帘生产厂开业三年,经营发展需要,股东一致同意增加注册资本,到工商局办理了增资手续,完成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由于财务人员的疏忽,没有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三个月后,企业完成一笔大额的销售业务,企业原有发票用量不足,财务人员到税务部门办理增加发票用量的手续。在财务人员向税务人员递交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后,税务人员发现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内容与税务登记证的内容不一致,不予受理增加发票使用量的申请。
第六章 纳税检查
第一节 政策与条例
一、稽查工作程序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实施稽查前应当向纳税人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但有下列情况不必事先通知: 1.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2.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3.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 (二)、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时应当二人以上,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查对象有权拒绝其检查。 (三)、《征管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过程中可以采取,包括实地检查、调账检查等在内的多种方法,同时,在《征管法》的实施细则中也明确了各种检查方法的实施程序。 比如调账检查。调取被查对象的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时,检查人员应向被查对象送达《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根据所调取的资料填列《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在调取和退还资料时,被查对象应核对后签名。检查人员调取以前年度的会计资料,应在3个月内完整归还;有特殊情况调取当年的会计资料,应在30日内归还。 (四)、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就检查发现的问题与被查对象交换意见,核对有关的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给予被查对象处罚之前,税务机关应履行告知程序,向被查对象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被查对象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被查对象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等。 (五)、税务文书一经送达被查对象,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后,被查对象有义务为即将开展的或正在开展的税务检查提供财务资料,否则,税务机关有权依据《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被查对象进行处罚。 又如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被查对象应在文书规定的日期前将应缴的罚款缴入国库,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且不缴罚款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管法》实施细则对送达税务文书时的不同情况,相应规定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 (六)、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涉税案件,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二、组织纳税自查 |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建立自查制度,结合财务核算过程和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对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检查有无漏报应税收入、多列支出、虚增抵扣税额、漏报或错报代扣(收)税项目、错用税率或计算错误等情况。 |
三、配合税收检查 |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国家税务机关布置的各类税务检查活动,应当积极配合。对主管部门或按行业组织的联查、互查,要有专人参加,协助开展工作,主动提供帐证资料和情况。检查结束要协助检查人员核实问题。对国家税务机关检查后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立即执行,按规定限期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进行帐务调整,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以免今后发生类似问题。 |
第三节 要点与案例
一、要点
就一般情况而言,企业可按如下五个步骤进行自查: 第一步,与制度、法规相对照。即企业内部应纳的地方各税财务会计处理规定与相关税收条例规定之间的对照自查。自查目的是了解企业制定的内部财务会计规定与地方各税法律法规之间是否存在差异,其差异是否会造成地方税的违章。 第二步,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即与地方各税计算相关的企业内部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的自查。自查目的是明确企业内部与地方税种计算相关的制度、流程执行得怎样?是否存在影响地方税计算准确性的因素?是否确实影响了地方税计算的准确性? 第三步,纳税申报的自查。即通过账证与纳税申报表的对照自查。自查目的是从中发现是否存在未足额申报税款的问题。 第四步,账簿对应关系的自查。自查目的是通过账簿数据的勾对关系自查是否存在地方税计算错误。 第五步,数据、指标分析。即对企业的一些财务数据按地方税法规具体要求进行对比。 由于税收政策、法规经常随着形势的发展而变化,因此,企业在开展自查前应充分了解现行的税收政策、法规规定,同时加强与地税主管机关的沟通与联系,及时掌握最新的税收信息,为开展自查做好充足准备。
|
二、案例
案例一: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偷税案 在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江门地税局对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2001-2002年度亏损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核亏检查:该公司是一间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某小区开发和经营。当地地税局在2001至2002年度核定该公司的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该公司2001-2002年财务报表反映:2001年实现销售收入347998309元,自结亏损4415616.31元,该公司以"预缴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3428131.68元;2002年实现销售收入239212365元,自结亏损25818632.06元。 一、检查过程 检查人员调取该公司2001--2002年的会计账册资料和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1、该公司采用“计划成本方式”核算经营成本,在2001年已结转经营成本中含属于期间费用的销售代理费用、销售税金支出合计19035229.41元,属于重复列支费用,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9035229.41元。 2、该公司2001年合计发放工资为230人次,共列支工资383621元,根据粤财字{1999}53号文规定,按准予税前列支每人每月960元中的工资列支标准, 准予税前列支工资为220800元,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2821元。 3、该公司2002年“管理费用”明细账4月16号和17号凭证反映列支工资费用发生额合计2470167元,经核实该项支出为该公司以前年度销售代理费用发生额,其中含1999年销售代理费用148167元;2000年销售代理费用1584000元,2001年销售代理费用73800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及配比原则的要求,该项费用额2470167元不得在2002年税前列支,但属于2001年销售代理费用738000元应记入2001年当年销售费用,应予调减2001年应纳税所得额738000元。 4、该公司在2001年度的“销售费用”明细帐中,销售代理费确认额1000000元,但经检查该公司实际发生的代理费用为4529778元,应予调减2002年的应纳税所得额3529778元。 综合以上1-4点问题,该公司2001年就1-2点问题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9198050.41元,就3-4点问题应调减200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4267778元,该公司200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514656.10元,但该公司在200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自行汇缴期间并没有就以上问题作出相应的纳税调整。 5、该公司采用"计划成本方式"核算经营成本,在2002年已结转经营成本中含属于期间费用的销售代理费用、销售税金支出合计14745338.28元,属于重复列支费用,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745338.28元。 6、该公司2002年“管理费用”明细账,4月16号和17号列支工资费用额2470167元,经核实该项支出为该公司以前年度销售代理费用的发生额,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及配比原则,该项以前年度的费用支出不得在2002年度税前扣除,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470167元。 7、该公司2002年合计发放工资人次为285人次, 根据粤财字{1999}53号文规定,按准予税前列支每人每月960元中的工资列支标准, 准予税前列支工资为273600元,但该公司在税前实际已列支工资总额645567元,超标准列支工资371967元,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71967元。 8、该公司2002年“营业外支出” 科目税前列支了赞助支出16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该项支出不予税前列支,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1000元。 9、该公司2002年以“白头单”方式合计支付了销售费用553668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必须有合法凭证才可计入费用。因此该项支出不予税前列支,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3668元。 10、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销售费用确认扣除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待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所以对该公司在2002年税前列支的销售代理费6800000元中包含2001年销售代理费发生额为3529778元不得在2002年税前扣除,应调增2002年应纳税所得额3529778元。 11、鉴于该公司能自查并补缴印花税492157.05元,应调减2002年应纳税所得额492157.05元。 综合上述问题,该公司5-11点问题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831918.28元, 就第11点问题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92157.05元,2002年度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4478870.83元,该公司在 200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自行汇缴期没有就上述问题作出相应的纳税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2001年度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已构成偷税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2002年度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已构成税务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该公司没有自行缴纳印花税的行为已构成税务违法事实。 二、对检查出的违法事实的定性及处理意见 在这次检查中,该公司能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工作的开展,主动提供真实有效的凭据,为税务机关的取证给予帮助。拟对该企业上述行为从轻处罚。具体处理意见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三条规定,追缴该公司2001少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入库,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1704.83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该公司2001年少缴的税款,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1704.83×0.5=20852.42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公司2002年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对该公司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的税款从
以上补税、罚款、滞纳金合计90105.82元。 三、案例分析 通过对该房地产企业的检查,可以看出企业采取多种手段偷税或逃避缴纳地方税费,值得引起注意。 (一)虚假纳税申报,偷逃税费。企业发生销售行为时,通过重复列支销售费用、销售税金或者故意利用不同年度管理费用科目列支销售费用等方法,造成虚假应纳税所得,从而达到偷逃税费的目的。 (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逃避纳税。案中,企业多次利用超标准列支工资、不按规定列支赞助费用,甚至使用白头单的方式支出费用,造成计税依据不实,达到逃避缴税的效果。 (三)利用业务往来上做手脚逃避纳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多是多种经营,可有建筑业,又有房屋销售等服务。多种经营在给企业发展拓宽渠道的同时,也使税收征管面临一个较为复杂的局面。不少房地产企业的各种经营单位之间,在资金往来、款项支付上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操作而是相互交叉摊计费用,瞒报经营项目,隐瞒经营收入,少缴地方税款。 案例二:某会计师事务所偷税案 |
一、基本案情 广东省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是本地区一家成立时间早、社会知名度高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服务、企业资产验证、验资、审计、资产评估业务,企业所得税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根据全省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税收检查的工作部署,稽查局决定对该事务所2005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该事务所2005年度自报经营收入4667262元、应纳税所得额1124418.60元,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1884元、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50831元。 二、检查过程及发现的问题 (一)突击检查,异地调查,发现账外经营证据。由于会计师事务所是从事与税收有关业务活动的行业,对税收政策比较了解,具备一定的反税务检查的能力。针对这一特点,检查人员决定采用突击方式进行调账检查,这一检查方式果然奏效,检查人员在该事务所成功调取到了两本收据。其中一本收据记录“收取佛山分所管理费200000元”,通过对该事务所收入类科目的审核,检查人员发现这笔200000元的“管理费”没有入账。该事务所负责人称佛山分所是一间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该事务所监督管理分所的运作,并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收据上记录的“管理费”是出纳的笔误,实际上是佛山分所上缴的质量风险抵押金,以后需要返还给佛山分所的。但检查人员凭借检查经验判断,这可能是账外经营收入。于是检查人员立即到佛山分所进行实地调查,发现佛山分所已将这笔“管理费”200000元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中,佛山分所负责人也强调这笔管理费是不会返还的。在铁证面前,该事务所负责人终于承认这笔收入是佛山分所上缴的管理费,事务所的出纳收取这笔收入时开具收款收据后没有入账。另一本收据记录2005年共收取转租租金及价外费用共61880元,但该事务所“租金收入”科目反映2005年收取转租租金及价外费用只有36000元,对比少计租金收入25880元。 (二)加强对成本费用检查,发现该会计师事务所同样存在未按规定税前列支有关费用的税收违法行为。 1、未按规定对参观学习费进行纳税调整。该事务所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税前列支职工外出参观学习费108470元。按规定,该项费用应在“应付福利费用”科目列支,但该事务所已足额计提了应付福利费。该事务所虽然对该费用自行调增了应纳税税所得额68670元,但对比仍少作纳税调整398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9800元。 2、税前列支临时外聘人员个人所得税。该事务所通过“主营业务成本——其他税金”科目税前列支代扣代缴的临时外聘人员个人所得税48299.20元。按照税法规定,这些应由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不能在该事务所作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8299.20元。 3、未按规定税前列支差旅费。该事务所通过“主营业务成本——差旅费”科目税前列支非本事务所员工差旅费和非本年度差旅费共100320.74元,按税法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320.74元。 (三)通过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检查,发现该事务所存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违法行为。 1、该事务所以开具收款收据没有入账的方式收取佛山分所上缴的“管理费”200000元,并且按出资比例将这笔管理费分给了股东,但没有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2、该事务所列支员工张某、吴某个人费用840元、7260.40元,没有按规定将该费用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四)通过对预收账款的检查,发现该事务所未按规定结转收入。检查人员在对该公司预收账款的原始凭证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事务所与某贸易公司的一笔交易异常,于是责令该事务所提供此笔交易的有关合同、结算书。通过对资料的审核,得知该事务所于2004年9月受委托对某贸易公司进行年度审计,委托合同规定于2004年11月审计完毕时,由委托方支付审计费12000元,该事务所对此笔收入挂在预收账款上,没有结转收入。 三、定性、处理过程和结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对该事务所在账上少列租金、审计收入的偷税行为,追缴营业税1894元、城建税129.33元、教育费附加56.8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对该事务所少列收入、多列成本的偷税行为,追缴企业所得税139992.54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该事务所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1007.87元,加收滞纳金764.65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的规定,责成该事务所将少代扣代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329.33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40000元向税务机关补扣缴入库,并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0664.67元。 |
案例分析:会计师与税务师是专业工作人员,更需要深入学习各项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同时更应该严格执行各项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七章 注销税务登记
第一节 政策与条例
一.登记的对象和时间 (一)、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应当自有权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二)、纳税人因变动经营地点、住所而涉及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工商登记前,或者在经营地点、住所变动之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同时纳税人应当自迁达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在迁达地成为纳税人之日起十五日内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其程序和手续比照开业登记办理。 (三)、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报报告。 二.注销登记的要求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缴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未使用的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以及税收缴款书和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其他证件。 三.注销登记的手续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根据表内的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企业印章后,于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之日起十日内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后,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注销。 相关政策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节 办税实务
|
||||||||
|
二.停业登记 |
|||||||
|
(一)、业务概述
第三节 要点与案例 一.要点 (一)、符合税务登记的要求时,应该及时办理停业登记。 (二)、符合注销税务登记情况的,必须办理注销登记。 二.案例 案例一:办理停业手续
案例二:转借税务登记证
第二节 要点 1.企业应该积极协助税务管理部门的纳税评定工作。 2:企业应该因应税务管理要求,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提升税务人员的办税水平。
|
|||||||
附件 珠江三角洲地区内主要城市税务局
一、国家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