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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常识

发布时间:2010-06-03 22:28 浏览次数: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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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2007316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11日起 施行。

一、汇算清缴的常识

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二、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如实填写和报送的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三)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 531以前),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纳税人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汇算清缴税局关注的相关问题

1、关注本纳税年度已发生成本费用、支出的发票问题;

2、本年度应确认的收入、收益问题;

3、应计提、应摊销的成本费用问题;

4、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差异的备查记录问题;

5、会计人员及企业发生的相关变动会计及相关资料移交的完整问题;

6、相关税务审批或备案手续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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